关于“财产分割之离婚个人财产判定”的相关法律知识,本团队的深圳财产分割律师作出了以下整理,希望对你有所帮助。
以下情况均可能被法官认定为个人财产,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:
1、一方登记结婚前已有的财产;
2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
3、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及保险赔偿等;
4、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;
5、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。
这是《婚姻法》所做的兜底性条款,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主要指夫妻一方与个人职业、学习、兴趣爱好等有关的专用的物品;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、福利财产、保健费等;一方所得的荣誉奖品、奖章等。
这里需要注意的是:上述情况是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时,法官通常会认为属于个人所有,如果双方就上述财产做了约定,比如“由双方共有”或“按比例共有”,则要按约定办理。